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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我市发票管理,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协助地税部门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发票违章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的发票种类包括:
  (一)《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二)《广东省中山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今后需增减抽奖发票种类的,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再另行规定。
  第三条 消费者个人在中山市范围内取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发票,且发票票面所盖印章与提供服务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可参加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
  第四条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活动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  参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活动的发票可自动参加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举办并组织实施的“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详情请参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

  第二章  抽奖时间
  第六条  发票抽奖每季度进行一期,每期抽奖日为次季首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每期发票抽奖登记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第三章  抽奖资格
  第七条  参加抽奖的持票人通过拨打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电话或在中山地税网站(www.zstax.gov.cn)输入发票种类码及发票号码,即获得抽奖资格。
  第八条  每张抽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期发票抽奖。无论该张抽奖发票当期是否中奖,均不能参加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以后各期的发票抽奖。
  第九条  消费者取得假发票、收款收据、票面上所盖印章与提供服务的单位名称不符或经查询认为有可疑的发票,可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或各地方税务分局举报。经查属实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经营者重新开具抽奖发票,并交消费者参加抽奖。

  第四章  奖项和奖金
  第十条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抽奖发票分两类,面额50元及以上的抽奖发票为第一类,面额不足50元的抽奖发票为第二类(一元以下定额发票不参加抽奖)。奖项和奖金设置分别为:
  第一类:
  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30000元;
  一等奖5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1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10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200元。
  第二类: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二等奖1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00元;
  三等奖10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元。

  第五章  抽奖方式和中奖确认    第十一条  发票抽奖使用社会公认的技术方式公开进行,抽出的号码经公证部门公证,即确认为当期中奖号码。
  第十二条  每期抽奖发票通过电话或中山地税网站输入后可获得一个或多个抽奖顺序号(面额50元及以上的抽奖发票,每50元获得一个顺序号,如票面金额为100元的,可获得两个顺序号,依此类推;面额不足50元的抽奖发票,每1元获得一个顺序号,如票面金额为5元的,可获得五个顺序号,依此类推)。顺序号通过计算机随机进行分类分等抽号,先从第二类开始,抽出第二类各等次奖项后,再抽第一类各等次奖项;每类抽奖顺序从奖金金额低的等次开始,由低向高逐等进行。抽出的顺序号对应的发票号码为中奖号码。当期已中奖的顺序号不能再参加其他奖项的抽奖。
  第十三条  中奖发票号码于开奖之日起五天内在《中山日报》和中山地税网站上公布。消费者个人可拨打电话或在中山地税网站上进行查询。

  第六章  兑  奖
  第十四条  中奖发票持票人领取奖金时,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或各地方税务分局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五条  兑奖时间和办法如下:
  (一)从每期抽奖之日起30天内为当期中奖发票兑奖时间(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兑奖的视作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发票持有人凭发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或各地方税务分局登记核实后,领取完税后的奖金。
  (三)领奖地点。第一类特等、一等、二等奖和第二类一等奖的中奖发票持有人须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领奖;第一类的三等奖及第二类的二等、三等奖的中奖发票持有人可到我市各地方税务分局领奖。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经鉴定确认为假发票的;
  (二)票面上未加盖发票印章、印章模糊不清或所盖印章不完整的;
  (三)票面上所盖的发票印章与领购单位名称不符的;
  (四)发票已作废的;
  (五)票面破损严重的;
  (六)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中山地税发[2007]19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来源:HR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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